最近各林管處,尤其是通過或將通過國際FSC驗證的國有林地的林管處被國內大型企業,利害相關方”諮詢”合作。有些國有林地的造林地正被或已被挑選,長期(20年)租借給企業,不論是做為可能企業潛在的永續經營(ESG)報告書中的GRI 305-1資訊揭露或做為企業未來能極少量的碳抵換、或是將來進行,但目前不可能的國有林租地的碳權交易。如何促進國家森林的永續經營,這都是好事一樁。但是林管處及企業雙方,在合作的過程,若能進一步了解互相的需求,那未來合作會更加順利愉快。首先...
林管處:
1.訂約前,考慮未來這租地,是否仍納入林管處的驗證範圍,林管處是否繼續以公款,進行該租地的永續經營維護?
2.建議林管處相關人員,參與瞭解企業碳匯專案設計文件(PDD)的內容,以確保國有林租地20年的經營,能持續符合永續性的經營。
3.若是企業欲租用或參與林地生物多樣性的管理,則林管處應協助準備提供揭露項目「GRI 304-1」、「GRI 304」、「GRI 304」、及「GRI 304」等資訊。
企業:
1. 訂約前,可以權衡一下,以租借國有林地方式,雖然可以符合做為金管會對於永續經營(ESG)報告書中的「GRI 305-1直接(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揭露中的少量二氧化碳移除量揭露要求,但是…。
2. 若也能針對所租的國有林地之生物多樣性進行保護與維護的經營,一樣能符合並揭露,永續經營(ESG)報告書中的「GRI 304:生物多樣性」,兩全其美。
3. 針對「GRI
304:生物多樣性」的揭露,事實上只要是企業的營運廠址所擁有、租賃、有參與管理的或企業的營運廠址所鄰近的保護區以及位於保謢區外具高度生物多樣性價值地區,有正向、負向衝擊影響,資訊均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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