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
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 2:勞工權益與雇用條件 組織應維持或強化勞工之社會及經濟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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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2.1組織應基於 8 項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工公約,支持國際勞工組織針對工作中的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1998)中所定義之工作中原則與權利。 |
修改自4.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願同雇主進行談判的權利。 |
2.2組織應促進在雇用實務、訓練機會、合約簽訂、參與過程及經營活動上之性別平等。 |
新增 |
2.3組織應執行健康與安全實務,以保護勞工免於職業上的安全及健康危害,這些些實務應按經營活動之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達到或超過國際勞工組織對於森林作業安全與健康實務規範之建議。 |
修改自4.2 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其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
2.4組織支付之工資應符合或超過最低林業工資標準或其他經認可之林業工資協議,且皆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當這些規範都不存在時,組織應經由勞工參與發展決定基本生活工資之機制。 |
新增 |
2.5組織應表明勞工有接受在職訓練及指導,使其能安全且有效地執行經營計畫與所有經營活動。 |
修改自7.3 應對林業職工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以確保他們正確實施森林經營規劃。 |
2.6組織應透過勞工參與,建立能解決勞工為組織工作而造成財產損失或損害、職業疾病、或持續性職業傷害之抱怨解決機制,及能提供公平補償的機制。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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