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 星期五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6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6:環境價值和衝擊

組織應維持、保護和(或)恢復經營單位的生態系統服務和環境價值,同時應避免、修復或減少負面的環境影響。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6.1組織應評估在經營單位內以及在經營單位外,受經營活動潛在影響的環境價值。進行評估時,其詳細、規模和頻率的程度,應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並且能足夠作為必要的保護措施決策之用,以及偵測及監測那些受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可能負面影響之用。

新增

6.2在立地干擾之前,組織應確認和評估經營活動對於所確認環境價值潛在影響的規模、強度和風險。

修改自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的評估,評估應當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並充分結合在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準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開始以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3組織應確認及執行有效的行動,以避免經營活動對環境價值的負面影響,以及如果發生了也要依影響的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降低及修復負面的影響。

修改自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的評估,評估應當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並充分結合在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準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開始以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4組織應透過保護區、保留區、連續帶及/(必要時)其他直接措施,保護經營單位內的稀有、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的存續。這些措施設置要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風險以及保護的狀態和稀有瀕危物種的生態性要求成比例。組織在決定經營單位內該採用的保護措施時,應考慮超過經營單位界線外的稀有物種及受威脅物種的地理範圍和生態要求。

修改自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例如築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並控制不適當的狩獵、釣魚、誘捕及採集活動。  

6.5組織必須判定並保護具有當地生態系統特徵的樣地,並(或)恢復更多的自然特徵。如果沒有這種樣地,組織必須使經營單位的部分區域恢復更多的自然特徵。這些區域的面積和保護或恢復措施必須適應景觀水準上生態系統的保護狀態和價值,以及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

修改自6.410.5

6.4 應該保護景觀範圍內的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並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的獨特性相適應。

10.5 依據人工林的規模和地方標準的規定,應對一定比例的森林經營區進行管理, 以便恢復該地的天然林植被。

6.6組織必須有效地維護天然起源的本地種和基因型,防止生物多樣性的降低,特別是對經營單位內棲地進行管理的方式。組織必須證明已經採取有效的措施,管理和控制狩獵、捕撈、誘捕及採集等活動。

修改自6.26.3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例如築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並控制不適當的狩獵、釣魚、誘捕及採集活動。

6.3 應維護、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森林更新與演替;

b)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產生影響的自然迴圈。

6.7組織必須保護和恢復天然水源、水體、河岸帶及其連接度。組織必須避免對水質和水量造成不良影響,減輕和糾正已經發生的不良影響。

修改自6.510.2

6.5 應編制並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採伐作業、道路建設及所有其他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10.2 人工林的設計與配置應能促進天然林的保護、恢復與保持,而不是增加對天然林的壓力。在人工林配置中,應採用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生物走廊、溪河岸邊緩衝區及不同林齡和不同輪伐期的林分組合。人工林小班的配置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形成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6.8組織必須管理經營單位內的景觀,以維護和(或)恢復物種、大小、年齡、空間尺度和更新週期的多樣性,以適宜該區域內的景觀價值,並增強環境和經濟的適應性。

修改自10.210.3

10.2 人工林的設計與配置應能促進天然林的保護、恢復與保持,而不是增加對天然林的壓力。在人工林配置中,應採用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生物走廊、溪河岸邊緩衝區及不同林齡和不同輪伐期的林分組合。人工林小班的配置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形成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組成上實行多樣化,以提高其經濟、生態及社會的穩定性。這種多樣性可能包括景觀中經營單位的規模和空間分佈、物種的數量及遺傳組成、齡級及結構。

6.9組織不能將天然林轉化為人工林,也不能將天然林或人工林轉化為其它土地利用類型,除非該轉化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在森林單位中能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長期自然保護的效益,
c)
不會對高保護價值以及任何維繫或強化這些高保護價值所需的土地和資源造成破壞或威脅。

修改自6.10 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使森林轉變為人工林或非林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的森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

6.10如經營單位內的人工林建立於199411月以後由天然林轉變而來的林地上,那麼這些人工林將不能獲得認證,除非該地區有以下情況之一:
a)
具有清楚和充分的證據表明組織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轉變,
b)
轉變僅影響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且能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長期自然保護的效益。

修改自10.9 199411月以後由天然林轉變而營造的人工林通常沒有認證資格。如果有充分證據遞交給認證機構,證明經營者或所有者對這種轉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允許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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