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
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5:森林帶來的利益 組織應有效地管理經營單位內的產品和服務的多樣性,以維持或強化長期的經濟可行性和環境及社會範圍內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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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5.1組織應確認、生產或依據經營單位內現有範圍的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進行生產、多元化的利益和/或產品,並依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比例,強化及多元化當地經濟。 |
修改自5.2和5.4 5.2 森林經營及市場行銷應鼓勵森林多種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4 森林經營應努力促進當地經濟,並使之多樣化,避免依賴單一的森林產品。 |
5.2組織應以永久持續利用的水準或更低的水準,正常地收獲經營單位內的產品和服務。 |
修改自5.6 林產品的收穫比率不得超過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準。 |
5.3組織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表明其經營作業所引起的正面和負面外部影響。 |
修改自5.1 森林經營應努力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並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
5.4組織依其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使用符合組織要求,當地目前有的加工、服務及加值。如果當地目前沒有,組織應以合理的努力,協助當地建立這些服務。 |
修改自5.2 森林經營及市場行銷應鼓勵森林多種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
5.5 組織應依其規模、強度和風險比例,透過規劃及支出表明長期經濟可行性的承諾。 |
修改自5.1 森林經營應努力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並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
原則 8:監測與評估 組織應展現,依據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監測和評估經營目標達成的進度、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以及經營單位的狀態,以實現調適性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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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8.1組織應監測經營計畫的執行情況,包括政策和經營目標、所規劃活動的進展,以及可驗証指標的達成情況。 |
新增 |
8.2組織應監測和評估在經營單位內所進行的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以及環境狀況的改變。 |
修改自8.2 森林經營應包含監測所需的研究及數據採集,至少要有以下這些指標: a) 收穫的所有林產品的產量; b) 生長率、更新及森林狀況; c) 動植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 採伐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e) 森林經營的成本、生產力及效率。 |
8.3組織應對監測和評估的結果進行分析,並將分析的結論反映在規劃過程之中。 |
修改自8.4 應當在森林經營規劃的實施和修訂中體現監測的結果。 |
8.4除機密資訊以外,組織應公佈並可免費獲取監測結果的摘要。 |
修改自8.5 在遵守資訊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要向公眾公佈有關指標監測結果的簡報,包括標準
8.2 列出的內容。 |
8.5組織應按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制定並執行追溯與跟蹤體系。對來自經營單位被標記為FSC驗證的所有產品,按每年預計的產出,說明其來源和量。 |
修改自8.3 森林經營者應提供檔,使監測機構和認證機構能追蹤到每一種林產品的源頭,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產銷監管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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