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9:高保護價值 組織應透過預防性的措施,維持和(或)強化經營單位內的高保育價值。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9.1組織應根據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比例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高保育價值,透過主動邀請受影響和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的參與,以及其它方法和來源,評估和記錄經營單位內的下列高保育價值的存在和狀態: 修改自9.1 根據森林經營的規模及強度,對是否存在高保護價值森林相關的屬性進行判定評估。 9.2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受影響的利害相關係方、感興趣的利害關係方和專家的參與,發展有效維護和/或強化已確認的高保育價值策略。 修改自9.2 認證過程中的諮詢階段應把重點放在保護屬性的判定,以及保護辦法的選擇上。 9.3組織應執行用於維護和/或強化已確認的高保育價值的策略和行動。這些策略和行動應使用預防性措施,並且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 修改自9.3 經營規劃應包括與預防性方法相一致的,維護和提高相應保護屬性的具體措施,並加以實施。在向公眾公佈的經營規劃概要中應特別說明這些措施。 9.4組織應表明已開展了定期監測,以評估高保育價值狀態的變化,且應調整經營策略以確保保護是有效。監測活動應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並且應主動邀請受影響的利害相關方、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和專家共同參與。 修改自9.4 應當進行年度監測,以評估採取的措施對保護和提高相應保護屬性的效果。
2023年2月24日 星期五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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