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4:社區關係 組織應促進維持或增加當地社區的社會與經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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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4.1組織應確認位於經營單位內或受經營活動影響之當地社區。而後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這些當地社區參與,確認他們在經營單位內的所有權及使用森林資源與生態系統服務的權利、慣有權利、合法的權利與義務。 |
新增 |
4.2組織應認可並維護當地社區合法與傳統權利,維護其在經營單位內或與之相關的經營作業之管控權利,以保護他們的權利、資源、土地及領域。當地社區將其經營活動的管控權利委託予第三方時,需在自願、事前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 |
修改自2.2 擁有法定或傳統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地社區應保持對森林作業的控制,某種程度上是出於對他們的權利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把控制權委託給其他機構。 |
4.3組織應依據經營活動之規模及強度的比例,提供當地社區、承包商與供應商在聘雇、訓練及其他服務方面的合理機會。 |
修改自4.1 森林經營區內及鄰近地區的社區居民均應有機會享有就業、培訓與其他服務。 |
4.4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依據經營活動之規模、強度與其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衝擊比例,進行有助於社區的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額外活動。 |
修改自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體現在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並與受到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
4.5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採取行動來確認、避免與減輕因經營活動而受影響社區之社會、環境與經濟的負面衝擊,且所採取的行動要與這些活動以及負面影響的規模、強度及風險成比例。 |
修改自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體現在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並與受到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
4.6組織的經營活動影響當地社區與個人時,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建立能解決抱怨並提供合理的補償機制。 |
修改自4.5 如果森林經營對當地居民的法定或傳統的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造成損失或損害,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並提供合理的補償。 |
4.7組織應透過當地社區參與,共同確認具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宗教或精神重要性以及具有合法與慣有權利的場址。這些場址應被組織所認可,且他們的經營及/或保護方式要透過邀請這些當地社區主動參與而獲得同意。 |
新增 |
4.8組織應支持當地社區的權利以保護利用其傳統知識,且在利用這些知識及智慧財產時應予以當地社區補償。組織應於利用前要透過與當地社區自願並事前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與社區達成如同準則3.3具約束力的協議,並符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
新增 |
2023年2月24日 星期五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4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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