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篇幅關係,先從原則1的準則開始。
原則1. 符合法律 組織應符合所有適用之法律規章以及該國家認可之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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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1.1組織應具有明確、足以證明與確切合法註冊之法人身分,從事特定活動應具備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書面文件。 |
新增 |
1.2組織應清楚明確表明經營單位之合法地位,包括所有權及使用權與其邊界。 |
修改自2.1 有確鑿證據證明對土地和森林資源有長期的使用權(如土地所有權、傳統的權利或特許權利) |
1.3組織應擁有對具合法地位之組織與經營單位之合法經營權利,且應遵守國家與地方相關適用法律及規章及行政之要求。經營單位應提供產品收獲和/或生態系服務之合法權利。組織應繳納與那些權利義務相關之法定規費。 |
修改自1.1、1.2和1.3 1.1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有的國家及地方法律和行政法規。 1.2 應繳納所有合理的法律規定的費用、特許費、稅費以及其他費用。 1.3 遵守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
1.4組織應制訂及執行一些措施,和/或主動參與監管機關,有系統保護經營單位免於來自未授權或非法資源使用、定居及其它非法活動。 |
修改自1.5 森林經營區應當避免非法採伐、定居及其它未經許可的活動。 |
1.5組織應遵守適用於有關在經營單位內及從經營單位和/或至第一銷售點之林產品運輸與貿易的國家法律、地方法規、簽署之國際公約和操作規範守則。 |
修改自1.3 遵守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勞工 組織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
1.6組織應確認、防止及解決在成文法或慣習法所產生之爭議,透過主動與受影響的利益關係方的參與,以及時方式於法庭外和解。 |
修改自2.3 運用適當的機制,來解決有關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的糾紛。在認證評估中,要考慮任何懸而未 決的糾紛環境及事態。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糾紛通常會導致一項森林經營活動失去認證資格。 |
1.7組織應宣示不提供、不接受金錢賄賂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貪腐,且應遵守已存在之反貪腐法律。在尚未有反貪腐法律情況下,組織應依據經營活動與貪腐風險之規模、強度與風險比例實施反貪腐機制。 |
新增 |
1.8組織應表明於經營單位長期承諾遵守FSC原則與準則和相關FSC政策與標準。此份承諾聲明應是公開可免費取得之文件。 |
修改自1.6 森林經營者應承諾長期遵守 FSC 原則和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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