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 星期一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國際通用指標與中華台北指標對照_指標2.1.1

關於台灣的永續森林經營,非政府組織FSC2018/7已公布並提供國際通用指標版(FSC-STD-60-004 V2-0 EN)做為永續經營者的參考(俗稱第五版)。雖然FSC已通過中華台北版標準(FSC-STD-TWN-01-2023 EN),並於2023/4/25生效,將使用在台、澎、金、馬地區的國、公、私有林地的經營。但這兩版本指標的內容,就稽核驗證的觀點上,是有所差異的。

在準則2.1的稽核重點在經營者支持。因此國際通用版,如下表所示,2.1.1指標重點亦在符合支持(指標是跟著準則走的)。而中華台北版更進一步將國際勞工組織宣言的內容,一一列入指標要求,這在稽核員驗證時,森林經營者要注意並提供已符合各項指標要求的三角驗證證據。更多的兩版本差異請參考   https://sustainableforest.blogspot.com/

2.1 The Organization shall uphold the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s defined in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based on the eight ILO Core Labour Conventions.組織應基於8項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工公約,支持國際勞工組織針對工作中的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1998)中所定義之工作中原則與權利。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國際通用指標與中華台北指標對照_指標1.4.1

關於台灣的永續森林經營,非政府組織FSC2018/7已公布並提供國際通用指標版(FSC-STD-60-004 V2-0 EN)做為永續經營者的參考(俗稱第五版)。雖然FSC已通過中華台北版標準(FSC-STD-TWN-01-2023 EN),並於2023/4/25生效,將使用在台、澎、金、馬地區的國、公、私有林地的經營。但這兩版本指標的內容,就稽核驗證的觀點上,是有所差異的。

在準則1.4的稽核重點在經營者有無發展及執行措施。因此國際通用版,如下表所示,1.4.1指標重點亦在措施的實施(指標是跟著準則走的)。而中華台北版有增加了識別一項,這在稽核員驗證時,森林經營者要注意並提供已進行識別未經授權或非法活動的三角驗證證據。更多的兩版本差異請參考   https://sustainableforest.blogspot.com/

 1.4 The Organization shall develop and implement measures, and/or shall engage with regulatory agencies, to systematically protect the Management Unit from unauthorized or illegal resource use, settlement and other illegal activities.組織應制訂及執行一些措施,和/或主動參與監管機關,有系統保護經營單位免於來自未授權或非法資源使用、定居及其它非法活動。

 







2023年2月24日 星期五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9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9:高保護價值

組織應透過預防性的措施,維持和(或)強化經營單位內的高保育價值。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9.1組織應根據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比例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高保育價值,透過主動邀請受影響和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的參與,以及其它方法和來源,評估和記錄經營單位內的下列高保育價值的存在和狀態:

修改自9.1 根據森林經營的規模及強度,對是否存在高保護價值森林相關的屬性進行判定評估。

9.2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受影響的利害相關係方、感興趣的利害關係方和專家的參與,發展有效維護和/或強化已確認的高保育價值策略。

修改自9.2 認證過程中的諮詢階段應把重點放在保護屬性的判定,以及保護辦法的選擇上。

9.3組織應執行用於維護和/或強化已確認的高保育價值的策略和行動。這些策略和行動應使用預防性措施,並且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

修改自9.3 經營規劃應包括與預防性方法相一致的,維護和提高相應保護屬性的具體措施,並加以實施。在向公眾公佈的經營規劃概要中應特別說明這些措施。

9.4組織應表明已開展了定期監測,以評估高保育價值狀態的變化,且應調整經營策略以確保保護是有效。監測活動應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並且應主動邀請受影響的利害相關方、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和專家共同參與。

修改自9.4 應當進行年度監測,以評估採取的措施對保護和提高相應保護屬性的效果。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6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6:環境價值和衝擊

組織應維持、保護和(或)恢復經營單位的生態系統服務和環境價值,同時應避免、修復或減少負面的環境影響。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6.1組織應評估在經營單位內以及在經營單位外,受經營活動潛在影響的環境價值。進行評估時,其詳細、規模和頻率的程度,應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並且能足夠作為必要的保護措施決策之用,以及偵測及監測那些受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可能負面影響之用。

新增

6.2在立地干擾之前,組織應確認和評估經營活動對於所確認環境價值潛在影響的規模、強度和風險。

修改自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的評估,評估應當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並充分結合在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準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開始以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3組織應確認及執行有效的行動,以避免經營活動對環境價值的負面影響,以及如果發生了也要依影響的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降低及修復負面的影響。

修改自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的評估,評估應當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並充分結合在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準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開始以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4組織應透過保護區、保留區、連續帶及/(必要時)其他直接措施,保護經營單位內的稀有、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的存續。這些措施設置要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風險以及保護的狀態和稀有瀕危物種的生態性要求成比例。組織在決定經營單位內該採用的保護措施時,應考慮超過經營單位界線外的稀有物種及受威脅物種的地理範圍和生態要求。

修改自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例如築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並控制不適當的狩獵、釣魚、誘捕及採集活動。  

6.5組織必須判定並保護具有當地生態系統特徵的樣地,並(或)恢復更多的自然特徵。如果沒有這種樣地,組織必須使經營單位的部分區域恢復更多的自然特徵。這些區域的面積和保護或恢復措施必須適應景觀水準上生態系統的保護狀態和價值,以及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

修改自6.410.5

6.4 應該保護景觀範圍內的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並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的獨特性相適應。

10.5 依據人工林的規模和地方標準的規定,應對一定比例的森林經營區進行管理, 以便恢復該地的天然林植被。

6.6組織必須有效地維護天然起源的本地種和基因型,防止生物多樣性的降低,特別是對經營單位內棲地進行管理的方式。組織必須證明已經採取有效的措施,管理和控制狩獵、捕撈、誘捕及採集等活動。

修改自6.26.3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例如築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並控制不適當的狩獵、釣魚、誘捕及採集活動。

6.3 應維護、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森林更新與演替;

b)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產生影響的自然迴圈。

6.7組織必須保護和恢復天然水源、水體、河岸帶及其連接度。組織必須避免對水質和水量造成不良影響,減輕和糾正已經發生的不良影響。

修改自6.510.2

6.5 應編制並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採伐作業、道路建設及所有其他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10.2 人工林的設計與配置應能促進天然林的保護、恢復與保持,而不是增加對天然林的壓力。在人工林配置中,應採用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生物走廊、溪河岸邊緩衝區及不同林齡和不同輪伐期的林分組合。人工林小班的配置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形成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6.8組織必須管理經營單位內的景觀,以維護和(或)恢復物種、大小、年齡、空間尺度和更新週期的多樣性,以適宜該區域內的景觀價值,並增強環境和經濟的適應性。

修改自10.210.3

10.2 人工林的設計與配置應能促進天然林的保護、恢復與保持,而不是增加對天然林的壓力。在人工林配置中,應採用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生物走廊、溪河岸邊緩衝區及不同林齡和不同輪伐期的林分組合。人工林小班的配置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形成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組成上實行多樣化,以提高其經濟、生態及社會的穩定性。這種多樣性可能包括景觀中經營單位的規模和空間分佈、物種的數量及遺傳組成、齡級及結構。

6.9組織不能將天然林轉化為人工林,也不能將天然林或人工林轉化為其它土地利用類型,除非該轉化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在森林單位中能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長期自然保護的效益,
c)
不會對高保護價值以及任何維繫或強化這些高保護價值所需的土地和資源造成破壞或威脅。

修改自6.10 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使森林轉變為人工林或非林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的森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

6.10如經營單位內的人工林建立於199411月以後由天然林轉變而來的林地上,那麼這些人工林將不能獲得認證,除非該地區有以下情況之一:
a)
具有清楚和充分的證據表明組織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轉變,
b)
轉變僅影響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且能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長期自然保護的效益。

修改自10.9 199411月以後由天然林轉變而營造的人工林通常沒有認證資格。如果有充分證據遞交給認證機構,證明經營者或所有者對這種轉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允許進行認證。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5、原則8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

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5:森林帶來的利益

組織應有效地管理經營單位內的產品和服務的多樣性,以維持或強化長期的經濟可行性和環境及社會範圍內的利益。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5.1組織應確認、生產或依據經營單位內現有範圍的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進行生產、多元化的利益和/或產品,並依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比例,強化及多元化當地經濟。

修改自5.25.4

5.2 森林經營及市場行銷應鼓勵森林多種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4 森林經營應努力促進當地經濟,並使之多樣化,避免依賴單一的森林產品。

5.2組織應以永久持續利用的水準或更低的水準,正常地收獲經營單位內的產品和服務。

修改自5.6 林產品的收穫比率不得超過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準。

5.3組織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表明其經營作業所引起的正面和負面外部影響。

修改自5.1 森林經營應努力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並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4組織依其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使用符合組織要求,當地目前有的加工、服務及加值。如果當地目前沒有,組織應以合理的努力,協助當地建立這些服務。

修改自5.2 森林經營及市場行銷應鼓勵森林多種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5 組織應依其規模、強度和風險比例,透過規劃及支出表明長期經濟可行性的承諾。

修改自5.1 森林經營應努力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並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原則  8:監測與評估

組織應展現,依據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監測和評估經營目標達成的進度、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以及經營單位的狀態,以實現調適性經營。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8.1組織應監測經營計畫的執行情況,包括政策和經營目標、所規劃活動的進展,以及可驗証指標的達成情況。

新增

8.2組織應監測和評估在經營單位內所進行的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以及環境狀況的改變。

修改自8.2 森林經營應包含監測所需的研究及數據採集,至少要有以下這些指標:

a) 收穫的所有林產品的產量;

b) 生長率、更新及森林狀況;

c) 動植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 採伐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e) 森林經營的成本、生產力及效率。

8.3組織應對監測和評估的結果進行分析,並將分析的結論反映在規劃過程之中。

修改自8.4 應當在森林經營規劃的實施和修訂中體現監測的結果。

8.4除機密資訊以外,組織應公佈並可免費獲取監測結果的摘要。

修改自8.5 在遵守資訊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要向公眾公佈有關指標監測結果的簡報,包括標準 8.2 列出的內容。

8.5組織應按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制定並執行追溯與跟蹤體系。對來自經營單位被標記為FSC驗證的所有產品,按每年預計的產出,說明其來源和量。

修改自8.3 森林經營者應提供檔,使監測機構和認證機構能追蹤到每一種林產品的源頭,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產銷監管鏈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4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

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4:社區關係

組織應促進維持或增加當地社區的社會與經濟利益。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4.1組織應確認位於經營單位內或受經營活動影響之當地社區。而後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這些當地社區參與,確認他們在經營單位內的所有權及使用森林資源與生態系統服務的權利、慣有權利、合法的權利與義務。

新增

4.2組織應認可並維護當地社區合法與傳統權利,維護其在經營單位內或與之相關的經營作業之管控權利,以保護他們的權利、資源、土地及領域。當地社區將其經營活動的管控權利委託予第三方時,需在自願、事前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

修改自2.2 擁有法定或傳統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地社區應保持對森林作業的控制,某種程度上是出於對他們的權利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把控制權委託給其他機構。

4.3組織應依據經營活動之規模及強度的比例,提供當地社區、承包商與供應商在聘雇、訓練及其他服務方面的合理機會。

修改自4.1 森林經營區內及鄰近地區的社區居民均應有機會享有就業、培訓與其他服務。

4.4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依據經營活動之規模、強度與其帶來的社會及經濟衝擊比例,進行有助於社區的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額外活動。

修改自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體現在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並與受到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採取行動來確認、避免與減輕因經營活動而受影響社區之社會、環境與經濟的負面衝擊,且所採取的行動要與這些活動以及負面影響的規模、強度及風險成比例。

修改自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體現在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並與受到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6組織的經營活動影響當地社區與個人時,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當地社區參與,建立能解決抱怨並提供合理的補償機制。

修改自4.5 如果森林經營對當地居民的法定或傳統的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造成損失或損害,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並提供合理的補償。

4.7組織應透過當地社區參與,共同確認具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宗教或精神重要性以及具有合法與慣有權利的場址。這些場址應被組織所認可,且他們的經營及/或保護方式要透過邀請這些當地社區主動參與而獲得同意。

新增

4.8組織應支持當地社區的權利以保護利用其傳統知識,且在利用這些知識及智慧財產時應予以當地社區補償。組織應於利用前要透過與當地社區自願並事前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與社區達成如同準則3.3具約束力的協議,並符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新增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3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3:原住民的權利

組織應確認並支持原住民在受經營活動影響土地之合法權與包括所有、使用及經營其土地、領域及資源之慣習權。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3.1組織應確認他們在所經營單位內的原住民族或那些受經營活動影響之原住民族。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這些原住民族參與,確認他們在所經營單位內適用之所有權、進入及使用森林資源與生態系統服務之權利及他們的慣有權利、合法權利與義務。組織也應確認有權利爭議之區域。

新增

3.2組織應認知並支持原住民族合法與慣有的權利,以維持原住民族對經營單位內或與經營單位相關的經營活動必要程度之管控,以保護其權利、資源、土地及領域。原住民族將其經營活動管控權利託管給第三方時,需在自願、事前知情同意的情況。

修改自3.13.2

3.1 原住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森林的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願把控制權委託給其他機構。

3.2 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原住居民的所有權

3.3如果原住民族託管經營活動權利,應在自願、事前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與組織達成具約束力的協議。協議中應規範其效期、重新協商、續訂、終止之規定、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的條件與狀況。協議中也應建立由原住民族來監督組織是否遵守協議之條件與狀況的規定。

新增

3.4組織應認可並支持《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2007)及《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1989)中定義的原住民族權利、慣有與文化。

修改自3.2 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原住居民的所有權

3.5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原住民族參與,共同確認具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宗教或精神重要性以及具有合法或慣有權利的場址。這些場址應被組織及其經營所認可,並/或透過主動邀請這些原住民族參與同意保護。

修改自3.3 森林經營者要與原住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具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並加以保護和確認。

3.6組織應支持原住民族的權利,以保護與利用其傳統知識,且在利用這些知識及智慧財產時應予以原住民族補償。組織應於利用前在原住民族自願、事前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與其達成如同準則3.3具約束力的協議,並應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致。

修改自3.4 在森林樹種的利用及森林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原住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給予他們相應 的補償。應當在森林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原住居民自願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意見。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FSC森林經營標準第五版與第四版準則對照_原則7

非政府組織的FSC官網已公布了可使用在中華台北的FSC森林經營標準https://connect.fsc.org/document-centre/documents/resource/1409。該標準原則與準則,在全球是通用而且一致的,各國FSC第五版標準,主要不同的是指標的部分。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 7:經營規劃MANAGEMENT PLANNING

組織應備有與政策和目標、與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之經營計畫。該經營計畫應執行並依監測資訊更新,以促進適應性經營。相關的規劃和程序文件應能充分指導員工、知會受影響的利害相關方和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以及調整經營決策。

第五版準則  

修改自第四版

7.1組織應制定與其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並且對環境友好、社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經營政策(理念和價值觀)和目標,這些政策和目標的摘要,應納入經營計畫書並且公佈。

修改自7.1 經營規劃及其相關檔應包括:a) 經營目的

7.2組織應為經營單位制定和實施經營計畫書,計畫書應與準則7.1中的政策和目標一致。該經營計畫書應闡述經營單位內現有的自然資源,以及說明計畫如何達到FSC驗證的要求。該經營計畫書應包含森林經營規劃和社會經營規劃,並與所規劃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成比例。

修改自7.1 經營規劃及其相關檔應包括:

a) 經營目的。

b) 闡述經營的森林資源、環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權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臨近土地的概況。

c) 根據所涉及的森林的生態條件以及通過資源清查得到的資訊,闡述營林和/或其他經營制度。

d) 對於採用不同的採伐技術和設備,要說明理由。

e) 根據立地特定的森林數據或當地公開發表的森林生態學或育林分析來描述和說明森林經營方案

及其經營週期或生態週期。

f) 森林產品收穫的比例(包括木材或非木材)和種類選擇及其理由。

g) 鑒別和保護稀有、受威脅及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措施。

h) 描述森林資源的地圖,包括林型、河道和排水溝、林班/小班、道路、集材場、加工地點、保護區、獨特生物和文化資源,其他擬實施的經營活動。

i) 根據環境評估所制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見標準6.1 )。

j) 監測森林生長、更新和動態的計畫。

k) 森林經營效益和風險的評估。

l) 森林多種經營和林產品加工計畫

7.3經營計畫書應包括可驗証標的,用以評估各個經營目標的達成進度。

新增

7.4組織應定期更新和修訂經營規劃及程序文件,並納入監測和評估結果、利害相關方的參與或新的科技及技術資訊,以及配合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的變化。

修改自7.2 根據監測結果或新的科技資訊,以及適應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的變化,定期修訂森林經營規劃。

7.5組織應免費公佈可公開獲取的經營計畫的摘要。經營計畫中除機密資訊以外的其它有關於經營計畫的部份,都應在接到受影響的利害相關方的要求下提供,且僅收取複製及處理費用。

修改自7.4 在遵守資訊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要向公眾公佈森林經營規劃的要點,包括標準7.1 列出的內容。

7.6組織應依據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風險的比例,主動以及透明地邀請受影響的利害相關方參與經營規劃和監測過程,也應在感興趣的利害相關方提出要求時,邀請參與。

修改自4.4 應把社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體現在森林經營規劃與實施方案中,並與受到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