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 野生動物的保護(慎入)

當我們看到這影片時,它已被人類安樂死,痛苦已降低,往生他方了。也由於它的犧牲,我們才有機會順便瞭解永續森林經營者,是如何進行補強,減少下次再發生的機率?
因為這是一非授權、無許可及非法侵入林地獵誘捕行為,這代表永續森林經營者,在這方面的防患,是必需再加強。
如果這次是保育類動物,是有棲息地存在,那麼進一步的調查與棲地保護策略與管理設置是不可免的。尤其在這林地上,若有伐採林木、開設道路時,更需採行"預防性"的保護作業方式處置。
影片中的動物是非保育類。森林經營者已配合相關單位的林地護管工作,提高本身林地護管次數;在林地的出入口也設置監視器以及禁止獵、誘捕警示牌;同時針對通過林地作業道的可疑人士,進行注意防患;經營者也有監測記錄,並且應用監測結果,進行保護措施的調整。森林經營者,至少要這樣處理,才稱得上是永續森林經營者了。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台灣也可以有適合實務操作的永續森林經營標準

談到台灣的森林永續經營。我們自己在還沒有發展出適用台灣林地的永續經營標準前,我們可以參考國際FSC在森林經營標準的要求,進行經營的調整。 事實上,FSC 在其森林經營標準的原則與準則,認知到全球的林地經營,會因為在不可預測的各國文化丶生態丶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下,森林的經營績效經常是不太可能達成全球一致性。因此 FSC驗証的基礎重在驗証森林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在滿足FSC原則與準則符合的"程度"以及在無法滿足每一項原則與準則時,其經營活動對社會/環境的影響。FSC標準如下:

原則1:符合法律規定

原則1: 主要在確認組織的法人身分及經營單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並繳納法定規費、建立監管追溯系統並有非法使用、盜伐預防措施,若遇有紛爭,儘量法庭外解決。組織要反貪腐,而且公開宣示承諾對FSC原則與準則長期的遵守。

原則2:勞工權益與雇用條件
主要要求符合國際勞工的基本原則與權益注重性別平等給付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給、重視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與健康遇有勞工傷害需給予合理補償。


原則3:原住民族的權益
在經營作業時,要先確認受到影響之原住民權利,並告知其對經營作業的管控權利。若原住民有託管的部份,需要有具約束力的協議。認同並擁護國際上對於原住民權利的宣言管理及保護具特殊意義的塲址,並保護原住民的傳統知識及補償其知識及智慧財産的使用

原則4:社區關係
在經營作業時,要先確認受到影響之社區權利,並確認、避免與降低經營活動對社區之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告知其對經營作業的管控權利,提供社區雇用、訓練及其他服務機會。建立機制,解決申訴並提供合理補償。提供額外經費與活動協助社區發展,管理及保護具特殊意義的塲址,並保護社區的傳統知識及補償其知識及智慧財産的使用。

原則5:森林帶來的效益
在永續水準下,以當地加工、服務及加值方式生產多樣化利益和產品,並且透過規劃及預算達到長期經濟可行的承諾,同時將經營作業所帶來的正面與負面影響,例如噪音、馬路毀損、外來人口等納入經營計畫中。

原則6:環境價值和衝擊
組織要先識別及評估轄內具有那些環境價值,在執行經營活動前,評估這些活動對環境價值的衝擊。應建立保留區、保護區、連接性和/或(必要時)採取其它的直接措施,保護珍稀物種、瀕危物種及其棲地生存與延續。

原則7:經營規劃
組織要有符合永續政策與目標的經營計畫書,內容要有能達到目標的可驗証的標的。該計畫書要納入受影響與有興趣利害相關方的意見,同時還要依據經營與監測結果,進行經營上的調整。組織還要公開計畫書的摘要。

原則8:監測與評估
監測經營計畫書內的政策與目標、活動的達成;監測與評估因環境狀況變化及受經營活動影響的社會及環境的衝擊;監測與評估分析的結果納入活動即時調整定期修訂的計畫書;公佈監測結果報告。

原則9:高保育價值
經由利害相關方的參與確認高保育價值的存在,並以預防方式訂定維護與強化的策略。定期監督與評估高保育價值狀態的變化。

原則10:經營活動之實施
一切的經營活動由復育開始丶育林及撫育丶及最終伐採的相關作業活動,包括築路、伐採及育林實務,要與組織的經濟、環境、社會政策與目標一致且要符合原則和準則。

2019年9月20日 星期五

五個步驟完成森林管理委員會(FSC)高保育價值判定、管理及監測報告書


永續森林經營者,為有效保護脆弱森林地景、瀕危動植物、社會文化價值、水體/水資源等,可以依據FSC 原則九:高保育價值的要求,進行對林區範圍內及鄰近林區範圍外,潛在受作業影響的高保育價值做判定、管理及監測。下列五個執行步驟,可以完成高保育價值判定、管理及監測報告書。

1.    最佳資訊取得分析
從相關文件、專家學者意見、過去研究結果、利害相關方調查紀錄,進行高保育價值六項分類的確認、修正或是資料補充,取得最佳資訊。
2.    現地考察分析
有需要現地考察、確認之部分,則組成專案小組,包括相關專業學者、利害相關方、原住民/社區居民,利用現地訪查與資料比對的方式確認林地內高保育價值特徵,根據訪問結果與林地內調查結果分析,作為撰寫高保育價值判定、管理、及監測報告書的重要參考依據。
3.    擬定高保育價值保護策略
進行高保育價值保護策略擬定:諮詢專家學者、原住民與當地社區居民,共同訂定預防性保護措施及定期監測方案。
4.    製作高保育價值判定、管理、及監測報告書
依據所收集的資料,最後整理並彙整成高保育價值判定、管理及監測報告書。
這個網址也提供中文的高保护价值判定通用指南

2019年9月19日 星期四

適合小規模經營的永續森林經營計畫書內容


森林經營者欲進行永續性的森林經營,首要任務就是先要建立調適性與可行的森林經營計畫書。本篇先簡單敘述說明符合國際森林管理委員會森林經營標準內涵的永續經營計畫架構。計畫書的內容首先當然要先說明所轄經營森林區域的
"1.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例如:自然及人文環境、自然資源現況等,其次說明
"2.前期經營結果分析",包括:前期監測結果分析+環境變化+利害相關方意見等檢討,這會影響到本期計畫的策略擬定,所以在進行調適性的永續經營時,特別要注意這幾項的檢討分析,當然這些項目的分析是符合FSC FM:組織應定期更新和修訂經營規劃及程序文件,並納入監測和評估結果、利害相關方的參與或新的科技及技術資訊,以及配合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的變化。接下來是本期的經營計畫項目,通常要包括森林經營規劃及社會經營規劃項目。
"3.目標"內容方面,可以朝永續經營目標(經濟可行或/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或/及促進社區經濟發展)說明撰寫,這符合FSC FM:組織應制定對環境友好、社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經營政策和目標
"4. 執行策略及方法"內容方面,可以說明如何達到永續經營(經濟可行或/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或/及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之策略及經營活動,這符合FSC FM:組織應,發展有效維護和/或強化已確認的高保育價值策略及組織進行經營活動時,應與組織的經濟、環境、社會政策與目標一致
"5. 績效指標及標的"內容方面,應該包含為評估達到本期目標的進程,所制定的可驗證(管控)的績效指標及標的,這符合FSC FM經營計畫應包括可驗証標的,用以評估各個經營目標的達成進度。
"6. 期程及經費需求"內容方面,為達到永續經營(經濟可行或/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或/及促進社區經濟發展)所投入/投資之工作項目花費,這符合FSC FM:組織應依其規模、強度和風險比例,透過規劃及支出表明長期經濟可行性的承諾。
"7. 預期效益"內容方面,可以撰寫說明執行本期計畫對社會、環境的影響說明,這符合FSC FM組織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表明其經營作業所引起的正面和負面外部影響。

2019年9月12日 星期四

永續森林經營所需之監測項目

永續森林經營是要進行監測與評估的,監測評估的結果內容,可做為下次經營調適依據。按照FSC 森林經營標準原則8: 監測與評估: 在第4版的部分“應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監管鏈,經營活動及社會、環境的影響”,因此經營者在森林經營時,要進行監測資料收集與整理,至少包括森林狀況、生長率、蓄積量、林產品產量;經營活動對社會、環境影響的變化及經營成本,生產率等呈現於監測報告該報告要摘要式的對外公布,並且將該報告的結果修正呈現於下次的經營計畫書。而在修正的第5版原則8,更強調的是監測與評估的目的在執行調適性的經營,森林經營者要能評估監測,因經營活動、天然災害及外部的市場、經濟循環所產生的變化影響,進行調適性經營。所以可衡量驗證的指標,例如:生產量、生長率、更新造林狀態;動、植物組成、野生動物數量、高保育價值狀態;及可觀察的水質與量、地崩、地滑之變化;利害相關方參與的滿意度、提供社區經濟所產生利益、職災數等。

2019年9月10日 星期二

三步驟調整森林經營者的永續經營模式,獲取永續價值利益


自從1987Brundtland報告,提出永續發展的概念以來,國際社會開始關注,能達到經濟可行,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三個最底線的永續發展。聯合國2015年後的永續發展目標(SDG) 揭櫫了全球未來15年的永續進程目標。在企業的經營方面也不例外,企業從傳統的極大化收益及極小化成本之利潤獲得的經營模式,開始轉變為永續創新經營模式。依據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The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針對全球2,600位的企業執行長及高階管理經理人所做的調查,全球企業的利潤從企業的永續性獲得的,已增加到37%,另外有一半的企業已經改變了他們的經營模式,以迎合未來以永續性獲利的機會。同樣的台灣森林經營者也應及早準備,將傳統的經營模式轉變為能提供顧客(利害相關方)具有永續價值之林產品/生態系統服務。 這裡所指的傳統經營模式,是指經營者以過去資訊不透明、不公開、不諮詢利害相關方意見等的經營模式,獲取利潤。
台灣的森林經營者可以三個步驟調整其經營模式:
1. 在價值提議上:從傳統"提供優質的林產品及/或生態系統服務"之提議,轉變為"考量利害相關方意見提供具驗證的林產品及/或生態系統服務"。
2.   在價值創造與傳遞上:從傳統"只重視森林經營改善森林經營技術創造林產品及/或生態系統服務",轉變為"不僅重視森林經營也考量社會經營、及環境保護的林產品及/或生態系統服務創造"。
3. 在價值獲取上:從傳統"供應端思考的銷售,獲取經濟、財務價值利益"轉而為"顧客端(利害相關方)溝通對話後,獲取經濟、社會與環境價值利益。

所以森林經營者,在管理問題上的挑戰,將會有企業內各成員之永續森林經營概念建立、系統化、制度化、資訊公開化/透明化的森林及社會經營規劃與執行,以及有效的經營控管與調適。如此才能創造、提供林產品/生態系統服務的永續價值,從而獲取顧客(利害相關方)的經濟、社會與環境利益

2019年9月7日 星期六

也該禁止非法砍伐木材在台灣國內的交易

當社會上談到禁止非法砍伐林木與林產品交易時,不應只探討國內,也應考量進口。台灣每年木材平均450萬立方公尺的需求中,高達99%木材是進口的,若換算為原木當量,那麼平均每五根進口原木,就有一根是國外非法砍伐的。國際上早已有防止非法砍伐的木材及木材產品交易法案及系統,而目前台灣還沒有森林驗證系統及木材合法系統的機制。前者在1993年後,各國或NGO團體紛紛建立永續森林經營標準或森林驗證系統,NGO所建立者大都屬於自願性的木材來源追溯系統,例如FSC、PEFC。而後者屬於國家立法,強制要求涉及木材及木材產品的各組織機構必須執行木材合法系統。全球第一個木材合法法案,首見於20101020日歐盟議會和委員會頒佈並於201333日開始實施第995/2010 號(歐盟)法案,ㄧ般稱為歐盟木材法案”(Regulation (EU),該法案主要目的是在禁止非法木材及木材產品在歐盟市場的非法交易;要求在歐盟市場內生產及販賣木材及木材產品之各組織機構,如貿易商、木材製品製造業者,自行要建立盡職調查系統(Due Diligence System),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木材來源的合法性。大部分實施禁止非法木材交易的國家,大致都會要求,將木材產品第一次置於市場的廠商要負起盡職調查的責任。盡職調查,就是要求貿易商、木材製品製造業者要能實施木材追溯計畫,要自行調查,主動提供產品資訊,包括商品名和產品類型,以及樹種俗名、砍伐來源國家及砍伐的地區;及採運許可證、數量(用體積、重量或者單位數量說明)、供應木材和木材產品商的名稱和地址、下游採購貿易商的名稱和地址。即每一塊從國內或國外所購買的林產品,原則上可以追溯到它的生產林地。若只憑一張資訊不全的文件,證明其木材來源的合法性。國際上有些國家如歐盟、美國、澳洲等國已開始禁止非法木材及木材產品的交易,我們也正在跟上國際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