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四版轉版為第五版的準則,是有跡可循的,這裡整理成對照表格供大家參考。
原則10:經營活動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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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準則 |
修改自第四版 |
10.1伐採後或按照經營計畫,組織應以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的方式,以及時方式恢復植被覆蓋至伐採之前或更天然狀況。 |
新增 |
10.2組織應選擇對立地的生態性調適良好,符合其經營目標的樹種。組織應使用本土種和當地基因型樹種更新造林,除非具備清楚、有說服力的理由時才能使用其它樹種。 |
修改自10.4和10.8 10.4造林樹種的選擇,應依據其對立地的適應性及相應的經營目的。為了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營造人工林和恢復退化的生態系統時,應優先考慮使用鄉土樹種,而不是外來樹種。只有當外來樹
種的性狀優於鄉土樹種時才能使用,並且應當對它們進行仔細的監測,以發現非正常的死亡率、病蟲害 爆發和不利的生態影響。 10.8依據作業活動的規模和種類,除了原則 8、6 和 4 中提出的那些要素以外,人工林監測還應包括對該地點內外潛在的生態和社會影響的定期評估(如天然更新,對水源及土壤肥力的影響,以及對當地生計和社會福利的影響)。在試驗證明某一樹種在生態上很適合當地立地、不具有侵入性、對其他生
態系統沒有明顯負面生態影響之前,不應大規模地種植。要特別注意人工林地的社會問題,尤其要保護當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進入權。 |
10.3組織應具備知識和/或經驗,證實能夠控制外來樹種其入侵性影響並且具備有效減輕負面影響措施才能使用外來樹種。 |
修改自6.9和10.8 6.9謹慎控制並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10.8依據作業活動的規模和種類,除了原則 8、6 和 4 中提出的那些要素以外,人工林監測還應包括對該地點內外潛在的生態和社會影響的定期評估(如天然更新,對水源及土壤肥力的影響,以及對當
地生計和社會福利的影響)。在試驗證明某一樹種在生態上很適合當地立地、不具有侵入性、對其他生 態系統沒有明顯負面生態影響之前,不應大規模地種植。要特別注意人工林征地的社會問題,尤其要保護當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進入權。 |
10.4組織不應在經營單位內使用GMO。 |
修改自6.8 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並監測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性的生物。 |
10.5組織應使用能在生態性適宜植被、物種、立地以及經營目標的育林實務。 |
新增 |
10.6組織應減少或避免使用肥料,組織應表明當使用肥料時會比不需要肥料的育林系統使用,更能得到相同或更生態性及經濟性利益及避免、減少及/或修復對環境價值破壞包括土壤。 |
修改自10.7 應採取措施預防或儘量減少病蟲害、火災和侵入性植物的突然發生。病蟲害綜合治理應成為經營規劃的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預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學藥劑和化肥。人工林經營應儘量避免使
用化學藥劑及化肥,也包括他們在苗圃中的使用。標準 6.6 及 6.7 也涉及到化學藥品的使用。 |
10.7組織應使用能夠避免或以去除使用化學殺蟲劑的整合式病蟲害管理及育林系統。組織不應使用任何FSC政策禁止的化學農藥。當殺蟲劑使用時,組織應避免、減輕和/或修復對環境價值和對人類健康造成的損害。 |
修改自6.6和10.7 6.6森林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採用有利於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儘量避免使用化學 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 1A、1B 類清單中所列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如果使用化學品,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培訓,最大限度地減少健康及環境風險。 10.7應採取措施預防或儘量減少病蟲害、火災和侵入性植物的突然發生。病蟲害綜合治理應成為經營規劃的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預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學藥劑和化肥。人工林經營應儘量避免使
用化學藥劑及化肥,也包括他們在苗圃中的使用。標準 6.6 及 6.7 也涉及到化學藥品的使用。 |
10.8組織應按照國際認可的科學規程,減少、監測和嚴格控制生物制劑的使用。當使用生物制劑時,組織應避免、減輕和/或修復對環境價值造成的損害。 |
修改自6.8 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並監測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性的生物。 |
10.9組織應根據規模、強度和風險的比例,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行動減少天然災害的潛在負面影響。 |
新增 |
10.10組織應對基礎設施的開發建造、運輸活動和育林進行管理,從而保護水資源以及土壤及避免、減少和/或修復對稀有物種和受威脅物種、棲息地、生態系統和景觀價值的干擾和破壞。 |
修改自6.5 應編制並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採伐作業、道路建設及所有其他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
10.11組織應管理與木材和非木質林產品的採集和伐採有關的活動,如此環境價值能保護,可銷售的廢品能減少,以及對其它產品和服務造成破壞能避免。 |
修改自5.3和6.5 5.3 森林經營應儘量減少因採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並避免損害其他森林資源。 6.5 應編制並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採伐作業、道路建設及所有其他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
10.12組織應以對環境適宜的方式處理廢棄物。 |
修改自6.7 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森林以外地區採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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