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在2018/7已公布國際通用指標版(FSC-STD-60-004 V2-0 EN) 提供給沒有自行發展國家標準的國家做為永續經營者的參考(俗稱第五版)。雖然台灣自行發展了中華台北版標準(FSC-STD-TWN-01-2023 EN),並經FSC 2023/4/25通過生效。但就稽核驗證的觀點上,這兩版本指標的內容是有所差異的。
例如:在準則3.3的稽核,其重點在經營者與原住民族,在託管經營活動方面,所訂下的協議書條文內容,有無先進行FPIC,並與組織達成具約束力的協議,其內容條文,有無規範效期、重新協商、續訂、終止之規定、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的條件與狀況,同時也應含括由原住民族來監督組織是否遵守協議之條件與狀況的規定。
因此國際通用版,如下表所示,其各項指標重點也就在” 協議書條文內容”,其中也包含監督組織的指標3.3.3 (指標是跟著準則走的)。但這項指標在中華台北版是闕如的。在稽核實務上,就可省略這指標,但又不符合上面國際準則3.3的內容要求,因此建議林業經營者,還是要保留該項指標,並列入協議書的條文,以免獲致驗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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