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準則3.2的稽核,其重點在經營者有無”認知並支持”原住民族合法與慣有的權利,以及原住民族將其經營活動管控權利託管給第三方時,需在自願、事前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所謂的自願並事前知情同意(FPIC)的說明,可以參考FSC FM標準(FSC-STD-TWN-01-202)的名詞解釋:”用以描述一個合法的情況,當個人或社區在同意活動進行前,已清楚評估並瞭解活動將造成的影響和結果,且在表達同意時已掌握所有相關的事實。自願並事前知情同意,包括同意、修改、阻擋或撤回其批准的權利。(出處:Based on the Preliminary working paper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of Indigenous peoples (E/CN.4/Sub.2/AC.4/2004/4 8
July 2004) of the 22nd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1923 July 2004)”.
從該FSC名詞解釋的說明,對於FPIC過程是沒有要求需要達成協議的,而是個人或社區在同意活動進行前,已清楚評估並瞭解。個人或社區在表達同意(包括:同意、修改、阻擋或撤回其批准的權利)時,已掌握所有相關的事實。換句話說,林業經營者,需要在作業活動進行前,能主動提供受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所有相關的事實,以便其表達對作業活動的同意、修改、阻擋或撤回其批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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