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永續森林經營發生的二三事...確認原住民族、社區特殊文化等相關場址

森林經營機構在對林地進行作業活動前,應掌握將被干擾的林地是否存在原住民族、社區特殊文化場址等資訊。如此作業活動才能避免對原住民族、社區文化等場址的影響或將影響降到最低。森林經營機構可以參考國際FSC FM驗證標準。

3.5 The Organization, through engagement with Indigenous Peoples, shall identify sites which are of special cultural, ecological, economic, religious or spiritual significance and for which these Indigenous Peoples hold legal or customary rights. These sites shall be recognized by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ir management, and/or protection shall be agreed through engagement with these Indigenous Peoples.

3.5 組織應透過主動邀請原住民族參與,共同確認具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宗教或精神重要性以及具有合法或慣有權利的場址。這些場址應被組織及其經營所認可,並/或透過主動邀請這些原住民族參與同意保護。

     這個準則的重點要求森林經營機構,在作業活動前,應先主動邀請原住民、相關單位專家參與諮詢,以確認這些場址的存在,並以書面文件及/或地圖標示方式,提供經營作業單位(例如:工作站)在確認預定地之參考。在申請FSC FM驗證時,需要提供這些(Best Available Information, BAI)證據紀錄,業務承辦人並能簡要說明這些場址確認與保護方式。另外在作業活動時,若發現有可能存在這些場址時,作業活動需立即停止直到場址被確認與保護、監測措施建立。

    雖然透過原住民確認與保護具特殊文化、生態、經濟、宗教與精神的場址,但這些場址並不一定是屬於高保護價值第六類(HCV 6)的全球或國家文資法訂定的文化價值。這是準則3.59.1的差異。例如:原住民的場址,若是已經按文資法申請判定保護時,森林經營機構就應考慮列入高保護價值第六類,否則就遵循準則3.5處置保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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