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經營機構要申請FSC FM/COC驗證,在監管鏈(COC)系統的建立,可以參考FSC FM準則8.5,如下:
8.5
The organization shall have and implement a tracking and tracing system
proportionate to scale, intensity and risk of its management activities, for
demonstrating the source and volume in proportion to projected output for each
year, of all products from the management unit that are marketed as FSC
certified.
組織應按經營活動的規模、強度及風險的比例,制定並執行追溯與跟蹤系統。對來自經營單位被標記為FSC驗證的所有產品,按每年預計的產出,說明其來源和量。
森林經營機構的COC準則,應包括如下幾點:
l 組織應指定一位負責人執行COC控制系統。
l 相關職員應瞭解各程序書且有能力執行COC控制系統。
l 程序書或工作指引應有效控管所驗證的林產品,在森林門從立木到所有權轉移。相關的程序包括:。
a) FSC與非FSC產品的實體區隔與辨識。
b) 非FSC產品不能以FSC產品出現在銷售與運輸單據。
c) 在銷售單據上包括FSC驗證碼(有第三方驗證公司代號)與FSC聲明。
d) 相關的FSC驗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例如:採伐摘要、銷售摘要、發票/ 收據、運送單)有紀錄,至少保留5年。
e) 確保符合FSC商標使用需求的程序。
l 組織應有COC管控系統,避免FSC與非FSC產品的混合
a) 實體區隔與辨識。
b) 在銷售與運送單據對非FSC的管控系統。
l 確認銷售系統或森林門。亦即:立木量,林地臨時集材區,於買方門銷售,貯木廠。
l 在森林門確保產品已辨識為FSC產品(例如:文件或標識系統)
l 物料的銷售不會混合FSC產品及非FSC產品。
l 以FSC聲明銷售的原物料、銷售及運送表單應包括:
a) 驗證註冊碼(有第三方驗證公司代號)
b) FSC 100%聲明
l 相關生產及銷售文件,至少保留5年。
l 應製作年報表提供給第三方驗證公司及稽核員,包括:銷售給每位顧客FSC產品的月統計量。
l 應預先告知第三方驗證公司,欲委外處理(例如:儲木場儲存)或FSC原物料給外包商加工。
l 控制系統應確保外包商遵守COC程序,並且收集外包商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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