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6:環境價值和衝擊
P.6 ENVIRONMENTAL VALUES AND IMPACTS
The Organization
shall maintain, conserve and/or restore ecosystem services and environmental
values of the Management Unit, and shall avoid, repair or mitigate negative environmental
impacts.
組織應維持、保護和(或)恢復經營單位的生態系統服務和環境價值,同時應避免、修復或減少負面的環境影響。
這個FSC FM標準原則6的重點要求森林經營機構應: 1. 先評估所轄管林地內,目前存在的生態系統服務和環境價值有那些? 森林經營單位當然要先了解並確認這些價值。在國內的大規模的經營單位,他們都已經規劃並標示所謂的土石流潛勢區、林火熱點、保安林、甚至是保護區、保留區等,因此經營單位在林區內有經營活動時,就會先考量避開這些區域。2. 減少經營活動對環境干擾的負面影響。當經營單位提出,已避開上述具環境價值的林地的活動預定案時,還要依活動的規模、強度等,再針對所要干擾的立地,進行環境評估。當預定案的立地內,潛在可能的環境價值,已列入規劃的考量後,才進行作業活動 。一般而言,如果是作業課之採伐、造林活動,就會先進行簡易的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土質坡度敏感性等的判別及規劃考量;在治山課,就有生態檢核。事實上這兩者是一樣的,均是要在經營活動前,進行評估,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若活動後的監測,發現有對環境產生負面的衝擊,經營機構要盡快修復或恢復該環境價值。另外經營活動在社會層面的影響評估也是一樣重要的,我們在其他原則、準則再行討論。
因此在稽核實務上,經營機構要以人員說明及提出地圖標示。並提供在作業活動前所進行的評估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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